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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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参考答案◆】:B,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别除权的范围。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2)【◆题库问题◆】:[单选]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以下选项属于中间业务的是()
A.同业拆借
B.发放贷款
C.发行金融债券
D.办理国内外结算

【◆参考答案◆】:D

(3)【◆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关于票据行为代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属于票据代行行为
B.代行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类推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C.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本人和代行人均承担票据责任
D.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也不满足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那么本人和代行人均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行为的代行。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选项A属于票据的无权代理,而非代行,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棚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4)【◆题库问题◆】:[单选]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核心是()。
A.利益第一
B.义务第一
C.责权利相一致
D.权利义务等量

【◆参考答案◆】:C

(5)【◆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有()
A.注册会计师
B.注册税务师
C.会计主管人员
D.会计机构负责人

【◆参考答案◆】:C, D

(6)【◆题库问题◆】:[判断题]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7)【◆题库问题◆】:[多选] 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条件。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答案◆】:A, B, C, D

(8)【◆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60日
B.90日
C.6个月
D.1年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3)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5)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6)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7)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8)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正确,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错误。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①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正确,两个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②暂停交易正确。根据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确。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只能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错误。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收购期限不正确。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错误。根据规定,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7)豁免申请的理由错误。可以申请豁免的事项不包括收购人资金不足。 (8)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错误。根据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10)【◆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参考答案◆】:A, C, D

【◆答案解析◆】:(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二者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选项A是正确的;(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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