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是()。

  • A+
所属分类:经济法题库

答案查询网公众号已于近期上线啦

除基本的文字搜题外,准备上线语音搜题和拍照搜题功能!微信关注公众号【答案查询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体验。

(1)【◆题库问题◆】:[单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是()。
A.2人以上
B.2人以上30人以下
C.2人以上50人以下
D.50人以下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题库问题◆】:[多选]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B.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C.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D.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答案◆】:A, B, C, D

(3)【◆题库问题◆】:[多选] 对于一份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有()。
A.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C.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D.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E.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参考答案◆】:A, D, 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北京时代华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分析【案例背景】2011年3月2日,北京时代华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北京兴达泽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于3月3日向设备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定金;设备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机电公司于设备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月3日,机电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3月10日,设备公司未向机电公司交付设备,经机电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设备公司仍未交货,机电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设备公司解除合同,要求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设备公司收到机电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机电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2011年5月1日,机电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北京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机电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北京诚信佳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机电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机电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2012年5月1日,机电公司无法清偿上述北京银行的贷款,北京银行向担保公司要求清偿,担保公司要求先就机电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机电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案例要求】(1)判断机电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判断机电公司要求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担保公司为机电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是什么,简要说明理由。(4)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简要说明理由。(5)判断担保公司提出先就机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机电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设备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机电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机电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2)机电公司要求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适用。(3)担保公司为机电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担保公司未与北京银行约定具体的保证形式,因此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4)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1日~2014年5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担保公司与北京银行就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因此担保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2年5月1日)起2年。(5)担保公司提出先就机电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各自均未约定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序,且机电公司(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担保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应该先执行物的担保,担保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参考答案◆】:B, C, D

(6)【◆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各项中,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行为开始时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D.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干预

【◆参考答案◆】:A, D

【◆答案解析◆】:(1)选项A: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7)【◆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没有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况下,下列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公司要约收购期限为30日
B.乙公司要约收购期限为45日
C.丙公司要约收购期限为60日
D.丁公司要约收购期限为90日

【◆参考答案◆】:A, B, C

【◆答案解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大于等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小于等于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8)【◆题库问题◆】:[单选]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
A.国有独资公司
B.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
C.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D.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外企业

【◆参考答案◆】:A, B, C,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0)【◆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年11月,村民甲承包了本村10亩果园,承包期10年,村民乙承包了本村10亩菜地,承包期5年,该果园和该菜地相邻。甲见乙的承包地里有一口水井,为方便浇灌自己的果园,甲与乙商量支付一定费用从乙承包地里取水浇灌果园,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乙同意甲使用其承包地内的水井取水灌溉,使用期限为10年,甲每年付给乙1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用水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次年2月,由于甲决定外出打工,经村委会同意将其10亩果园承包权转让给丙。乙因与丙素来不合,遂以该合同系自己与甲签订,丙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权利为由,拒绝丙继续从其承包地水井取水灌溉果园。甲见乙和丙争执不下,即决定将该取水的权利单独转让给同村的丁。要求:

【◆参考答案◆】:(1)甲与乙签订的用水合同设定了地役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本题中,甲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乙承包地内的水井取水灌溉,这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果园的利用价值,因此构成了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甲与乙签订的用水合同有不合法之处,用水合同约定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本题中,乙承包的菜地承包期为5年,而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为10年,超过了承包期,所以不符合规定。 (3)乙拒绝丙继续从其承包地水井取水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果园承包权转让给丙,丙同时享有地役权。 (4)甲不可以将该取水的权利单独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