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由德国学者归纳和提出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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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后,由德国学者归纳和提出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A.垄断阶段
B.第一次世界大战
C.美国大萧条
D.第二次世界大战

【◆参考答案◆】:B

(2)【◆题库问题◆】:[单选] 中国甲企业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国乙企业协商订立合同,但该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则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有效
B.合同无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未生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纠纷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应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题库问题◆】:[单选] 甲商场在“五一”期间开展“优惠万万家”促销活动。有关部门发现甲商场销售的拉杆箱存在侵犯乙公司专利权的情形,但甲商场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不知该产品是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商场可以继续销售该产品
B.甲商场应停止销售该产品,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C.甲商场不必停止销售该产品,但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商场应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题库问题◆】:[单选] 被各国法学界公认为现代竞争法形成的标志性法律的是()。
A.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B.美国的《谢尔曼法》
C.德国的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D.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

【◆参考答案◆】:B

(5)【◆题库问题◆】:[单选]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A.1
B.2
C.3
D.4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6)【◆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3年8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对其2012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A公司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A公司系由美国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11年4月1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①A公司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认缴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乙公司认缴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②甲公司以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等值20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其办公楼折合150万美元和人民币(等值50万美元)出资;丙公司以人民币(等值10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应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2)2011年4月10日,乙公司按照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其办公楼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2011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主张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以此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2011年12月3日,乙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3)2012年4月1日,乙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全部质押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1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4)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美国的某商业银行借款680万美元。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结汇。(5)2013年2月10日,戊公司向A公司提出,戊公司和丙公司在A公司成立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由戊公司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丙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戊公司为此每年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经调查确认,戊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戊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丙公司拒绝将其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10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则辩称,由于戊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并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尚未生效。由于丙公司一直拒绝将其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10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戊公司,戊公司主张解除二者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戊公司根据其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直接向A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并要求行使其他股东权利。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设立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作为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3)2011年12月3日,乙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后,人民法院能否认定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4)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于何时生效?丁公司的质权于何时设立?并分别说明理由。(5)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能否结汇?(6)丙公司仅以该股权代持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其尚未生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7)戊公司主张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戊公司根据其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直接向A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并要求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在本题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并未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2)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作为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3)①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②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①股权质押合同于2012年4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②丁公司的质权于2012年4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5)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可以结汇。(6)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题库问题◆】:[多选] 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1)选项AB: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2)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8)【◆题库问题◆】:[单选]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份价格采取的干预措施不包括()
A.全面冻结价格
B.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C.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D.规定限价

【◆参考答案◆】:A

(9)【◆题库问题◆】:[多选] 价格监督可以分为()。
A.社会监督
B.国家监督
C.组织监督
D.个人监督

【◆参考答案◆】:A, B

(10)【◆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要求:

【◆参考答案◆】:(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仅。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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