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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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人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题库问题◆】:[单选]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正确的是()
A.经济法调整所有经济关系
B.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只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
D.经济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

【◆参考答案◆】:B

(3)【◆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A.销售机器设备
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进口货物
D.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参考答案◆】:A, C, D

(4)【◆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在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有()
A.向境外企业贷款用汇
B.外商投资企业外方用分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
C.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D.偿还外债利息用汇

【◆参考答案◆】:A, B, C

(5)【◆题库问题◆】:[单选] 税收征纳关系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由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征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货币
B.实物
C.货币或实物
D.股份

【◆参考答案◆】:A

(6)【◆题库问题◆】:[单选] 2007年3月,甲公司出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カ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7)【◆题库问题◆】:[单选] 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
A.社会团体
B.国家机关
C.事业单位
D.企业

【◆参考答案◆】:B

(8)【◆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2007年)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参考答案◆】:B, C, D

【◆答案解析◆】:(1)选项A: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选项B: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3)选项CD:"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

(9)【◆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A.有明确的被告
B.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C.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A, B, C, D

(10)【◆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俱,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俱。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要求:

【◆参考答案◆】:(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有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应当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非法所得。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出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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