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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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

【◆参考答案◆】:(1)东方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0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6)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2)【◆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法定抵销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B.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已经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C.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
D.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更改的项目是()
A.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参考答案◆】:A, B, C

(4)【◆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参考答案◆】:A, C, D

【◆答案解析◆】:选项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1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参考答案◆】:(1)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法人组织,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6)【◆题库问题◆】:[多选]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C.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解聘公司经理

【◆参考答案◆】:A, C, D, 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根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A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监事也是如此,C项也是不符合规定的,选项D和E是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7)【◆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D.有法定的最低出资数额

【◆参考答案◆】:A, B, C

【◆答案解析◆】: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8)【◆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表述不正确的是()
A.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B.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以新闻发布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C.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D.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C: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9)【◆题库问题◆】:[单选]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A.2000
B.3000
C.5000
D.6000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10)【◆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有()
A.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C.经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D.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

【◆参考答案◆】:A, B

【◆答案解析◆】:选项CD: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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