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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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哪一项不是转移支付()
A.购买军需品
B.失业救济金
C.贫困家庭补贴
D.农产品的价格补贴

【◆参考答案◆】:A

(3)【◆题库问题◆】:[单选]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其改正的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A.罚款
B.拘留
C.吊销税务登记证

【◆参考答案◆】:A

(4)【◆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选项C应该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是错误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的条件有()
A.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B.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C.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D.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参考答案◆】:C, D

(6)【◆题库问题◆】:[单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出卖人不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B.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向债务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应按其货物价格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该题针对"取回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7)【◆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采取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时,下列有关收购人支付收购价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7年)
A.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月
B.收购人以证券支付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证券估值报告
C.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D.收购人以现金支付价款的,应当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2)选项B: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3)选项D: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8)【◆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5)2010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0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要求:

【◆参考答案◆】:(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①乙不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②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①丙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②丁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①乙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应列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乙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②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先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 (5)乙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6)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乙、戊、庚均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庚),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

(9)【◆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要求:

【◆参考答案◆】:(1)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时需要经过B公司的同意。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由于公司章程对此未进行约定,因此,A公司将其股权对外转让时应当经股东B公司的同意。(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由董事会拟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修改公司章程;④进行工商变更登记。(3)A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因此,西电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5)①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②赵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揭露日为2010年7月16日,李某和张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6)①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F证券公司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②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G律师事务所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③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钱某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10)【◆题库问题◆】:[多选] 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i9/z,,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
B.借款期限在2年以内的
C.借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在每届满2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2年的
D.借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
E.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

【◆参考答案◆】:A, E

【◆答案解析◆】: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①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②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素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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