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甲公司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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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问答题] 2013年6月6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甲公司为付款人。2013年6月22日,乙公司在该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于当年7月7日向甲公司提示承兑,甲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并出具了拒绝承兑的证明。D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D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故为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6日,D公司最迟应于7月6日提示承兑。

(2)【◆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参考答案◆】:C, D

【◆答案解析◆】:(1)选项A: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A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C银行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哪些?(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假设F公司于4月20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C银行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F公司在4月20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对E的追索权。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了背书与承兑的款式、追索权的行使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在做题时,要结合问题分析题目条件,有的放矢,答出对应的知识点。首先对于各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准确记忆。其次在追索权中,对于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时间等有明确把握。另外注意不同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尽相同,比如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和支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而且支票中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商业汇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解除。此外,要注意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如何确定到期日,依照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见票承兑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日,本题中,承兑日是3月5日,因此到期日应确定为4月5日。

(4)【◆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规定,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后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顺序是()。
A.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B.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临时存款账户,方可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
C.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方可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撤销
D.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的撤销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后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顺序。根据规定,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5)【◆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焦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6)【◆题库问题◆】:[单选] 甲公司为支付到期货款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银行为A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质押给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并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了丙公司。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以将该票据再次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B.丙公司可以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C.丙公司取得票据质权
D.丙公司对该票据享有优先于乙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丙公司)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7)【◆题库问题◆】:[单选] 电子支付中,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年。
A.1
B.3
C.5
D.10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电子支付。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8)【◆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有关签发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B.支票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授权补记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为20日,自支票出票之日起计算
D.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支票是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选项A错误;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授权补记,因此选项B错误;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为10日,自支票出票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C错误。

(9)【◆题库问题◆】:[问答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10)【◆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A.汇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参考答案◆】:A,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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