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甲向乙提供货物并运输到乙指定的地点,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其中包括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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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2005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甲向乙提供货物并运输到乙指定的地点,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其中包括货款和货物运输费用。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为0.3‰,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为0.5‰。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应纳印花税额是()万元。
A.0.24
B.0.15
C.0.09
D.0.06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商的计算贴花。因此,甲企业应纳印花税额=300×0.5‰=0.15(万元)。

(2)【◆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违约案件的分析【案例背景】2012年7月,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北京雪祥自动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祥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洋公司向雪祥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华洋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华洋公司与北京某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该运输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雪祥公司。8月1日,运输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华洋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经雪祥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雪祥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随即通知运输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雪祥公司中止交货,要求雪祥公司提供担保;雪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华洋公司:“本公司资金链正常,流动资金充足,完全可以履行付款义务,请不要道听途说”,华洋公司未予以理睬,仍然要求其提供担保。不但如此,华洋公司还与另外一家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剩余的30台精密仪器全部出售给贸易公司,8月26日,华洋公司通知运输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该贸易公司,当天该贸易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由此致使华洋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雪祥公司以先签订买卖合同为理由要求该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同时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求】(1)判断雪祥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判断华洋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判断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买卖本属于雪祥公司的30台精密仪器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4)判断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30台仪器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5)判断雪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简要说明理由。(6)判断雪祥公司可否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华洋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雪祥公司,雪祥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华洋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本案例中,华洋公司仅仅是听说雪祥公司有逃避债务的情形,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此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标的物所有权归谁所有,需要另外规则确定。(4)30台仪器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贸易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5)雪祥公司不得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由于华洋公司已经将3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雪祥公司不能要求贸易公司返还。(6)雪祥公司可以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华洋公司不正当的行使不安抗辩权和签订多重买卖合同,致使与雪祥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向雪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承兑日期
B.保证日期
C.出票日期
D.背书日期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2)选项B: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选项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4)【◆题库问题◆】:[多选] 假设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受理甲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相关当事人不能依法主张抵销的是()。
A.甲企业的债务人乙,在2011年9月30日时取得了对甲的债权
B.甲企业的债权人丙,在明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0日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C.甲企业的债务人丁,于2010年9月1日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
D.甲企业的债权人戊,于2010年9月5日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务

【◆参考答案◆】:A,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抵销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因此选项A所叙述的情况是不得抵销的;债权人在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情况下,不得抵销。因此选项B是不得抵销的。[该题针对"抵销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5)【◆题库问题◆】:[多选] 甲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但是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登记
B.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C.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赔偿因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企业登记

【◆参考答案◆】:A, B,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该题针对"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6)【◆题库问题◆】:[单选]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以下选项属于中间业务的是()
A.同业拆借
B.发放贷款
C.发行金融债券
D.办理国内外结算

【◆参考答案◆】:D

(7)【◆题库问题◆】:[判断题]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是,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时,由合伙企业代缴企业所得税。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8)【◆题库问题◆】:[多选]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C.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参考答案◆】:A, B, C, D

(9)【◆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C.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D.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10)【◆题库问题◆】:[多选] 1月1日,A市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签订一项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2吨工业盐出售给乙公司,价款1万元,1月15日前交货付款。1月10日,甲将工业盐交给丙运输公司负责运送。1月12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山洪全部灭失。甲乙对交货地点、费用承担等未作其他约定,且事后未能达成其他有效协议,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履行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
B.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C.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D.甲公司可以在1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交付货物

【◆参考答案◆】:A, D

【◆答案解析◆】:(1)选项A: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题中,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发货环节,甲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2)选项BC: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视为货物的交付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承担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本题中,自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丙运输公司时起,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乙公司,风险转移至乙公司。(3)选项D: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1月15日之前,甲公司可以在此日期前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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