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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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在中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l年的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A.境内
B.境内和境外经营
C.境外
D.境内和境外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题库问题◆】:[单选] 甲、乙、丙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对此损失承担有限责任
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D.乙、丙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来说,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下列选项中,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款项有()。
A.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B.购销合同中未订明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的款项
C.货款计算错误的款项
D.寄销商品发生的款项

【◆参考答案◆】:A, B, C,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托收承付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4)【◆题库问题◆】:[判断题] 某上市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资料为:总资产为86800万元,净资产为3472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为12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2005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该发行计划符合有关规定。()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5)【◆题库问题◆】:[单选] 甲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中药企业,由于该企业在长期的发展历史中,产品质量过硬且保持稳定,赢得了顾客信任,即使产品价格较同行业竞争对手高出15%,购买者仍络绎不绝。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判断,这种能给该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是()。
A.品牌
B.商誉
C.企业文化
D.技术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资源的分析。商誉是指企业由于管理卓越、顾客信任或其他特殊优势而具有的企业形象,它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

(6)【◆题库问题◆】:[多选]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内容
B.主体
C.标的
D.客体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该题针对“法律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7)【◆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继续向债务人提供了100万元的货物,未能及时收到货款而形成债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该题针对"破产法基础理论"知识点进行考核]

(8)【◆题库问题◆】:[单选] 如果是连续地增加某种生产要素,在总产量达到最大时,边际产量曲线()
A.与纵轴相交;
B.经过原点;
C.与平均产量曲线相交;
D.与横轴相交。

【◆参考答案◆】:D

(9)【◆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要求:

【◆参考答案◆】:(1)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时需要经过B公司的同意。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由于公司章程对此未进行约定,因此,A公司将其股权对外转让时应当经股东B公司的同意。(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由董事会拟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修改公司章程;④进行工商变更登记。(3)A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因此,西电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5)①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②赵某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揭露日为2010年7月16日,李某和张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6)①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F证券公司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②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G律师事务所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③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钱某经查(经证明)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10)【◆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甲以胁迫方式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B.甲、丙双方签订的将无标签服装伪造成名牌进口服装的合同
C.乙租赁甲的设备,并将该设备卖给丙,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D.乙、丙双方串通签订的将乙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丙个人的合同
E.甲、乙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参考答案◆】:B, D

【◆答案解析◆】:A.E属于可撤销合同,C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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